最高法權威發布:工程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延長工期,應予以支持!

5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 号,文件如下(有删減):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紮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産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買賣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訂單或者交付貨物,繼續履行不能實現買受人的合同目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賣合同能夠繼續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緻産品大幅降價,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調整價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出賣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貨,或者導緻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款,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履行期限。已經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防疫物資買賣合同後,将防疫物資高價轉賣他人緻使合同不能履行,買受人請求将出賣人所得利潤作為損失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調用或者臨時征用防疫物資,緻使出賣人不能履行買賣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出賣人不能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導緻買受人不能按照約定

的期限支付購房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請求變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

 

5.承租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沒有

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訂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該活動取消,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 承租國有企業房屋以及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用于經營,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房屋用于經營,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7.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緻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二、關于金融案件的審理

 

10.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具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别是中小微企業所涉金融借款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要嚴格依據國家再貸款再貼現等專項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還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11. 防疫物資生産經營企業以其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等動産設定浮動抵押,抵押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的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實現抵押權将危及企業防疫物資生産經營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因素消除後再行處理。

 

 

12.對于因疫情防控期間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引發的股票質押和融資融券糾紛,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對于債權人為證券公司的場内股票質押和融資融券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政策,引導證券公司按照政策與不同客戶群體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對于客戶要求證券公司就違規強行平倉導緻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債權人為其他金融機構的場外股票質押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股票質權實現對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加強政策引導和各方利益協調,努力降低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三、關于破産案件的審理

 

 

17.企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債務人與債

權人進行協商,通過采取分期付款、延長債務履行期限、變更合同價款等方式消除破産申請原因,或者引導債務人通過庭外調解、庭外重組、預重整等方式化解債務危機,實現對企業盡早挽救。

 

 

22. 要******限度維護債務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充分發揮共益債務融資的制度功能,為持續經營提供資金支持。債務人企業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或者具備生産經營防疫物資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繼續債務人的營業,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基 礎上,選擇适當的經營管理模式,充分運用府院協調機制,發掘、釋放企業産能。堅持财産處置的價值******化原則,積極引導管理人充分評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資産處置價格的影響,準确把握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避免因資産價值的不當貶損而影響債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