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履約保證綜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宜昌保監分局,各保險行業協會,各财産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9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号)、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築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号)等文件精神,擴展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繳納方式,充分發揮工程保險市場機制的作用,優化建築業發展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就全省開展建設工程履約保證綜合保險(以下簡稱“建工保證險”)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建設工程履約保證綜合保險試點的重要意義

建工保證險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一種工程建設保證金替代機制,可以涵蓋建設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約、工程款支付、質量保修、農民工工資支付等階段和環節。

推行建工保證險是深化建築業改革、優化建築市場環境的一項具體工作舉措,通過建立保險機制約束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履約行為,充分發揮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事後理賠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防範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同時,可以減輕建築業企業保證金負擔,減少企業流動資金和銀行授信額度的占用,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各地住建主管部門、保險機構及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推行建工保證險的重要意義,按照政策性引導和市場化操作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建工保證險試點工作,通過保險機制切實減輕建築企業負擔,提高履約行為能力,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建設工程履約保證綜合保險試點的主要險種

建工保證險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投标保證保險、建設工程完工履約保證保險、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等。

保險公司出具的保證保險合同或保險單,與保證金、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各受益人及有關行業主管單位不得拒絕或限制使用,各項保險在使用流程上與原保證金、銀行保函等使用流程保持一緻。

  三、積極穩妥推行建設工程履約保證綜合保險試點工作

(一)重點推進,穩健試點。各地住建、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政策引導、市場運作、自願投保”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工保證險試點工作。試點期間可率先在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中采用建工保證險,鼓勵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運用保險的手段和方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市場運作,有序開展。各地在推行建工保證險工作試點期間,可選擇在湖北省内機構全、實力強、品牌優、風控嚴、服務佳的保險主體開展建工保證險試點工作。各保險機構應采取市場化公平競争的方式,開展相關業務,并在試點過程中根據保證保險經營管理特性,遵循風險選擇原則,做好業務承保審核工作。在鄂開辦建工保證險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獲得其總公司單獨下發的業務開辦經營授權,并嚴格使用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備案的相關保證保險條款開展業務。

(三)強化風控,健康發展。各保險機構在承保活動期間,應充分認識業務風險,堅持省級分公司逐單審核和集中核保。保險機構在試點工作中應當強化風險防控意識,做好風險調查和承保審核工作,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技術管理機構,對投保人的履約行為進行風險管控;同時應當合理做好再保險安排,有效防範和控制承保風險,确保建工保證險業務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

(四)“兩場”聯動,信息共享。各行業要進一步強化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充分運用各級和本部門的建築市場信息化平台發布建築市場和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動态記錄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市場和現場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過程監管、執法處罰等信息,公開曝光各類市場主體和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有效實現建築市場和現場“兩場”聯動。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開展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将保險公司動态風險管控與建築市場信用評價體系有機結合、信息共享、成果共用。保險公司要認真組織開展風險調研、評估工作,及時向投保人以書面的形式提出風險防控建議和措施,并結合企業的信用狀況,實施差别化費率,合理确定保險費率,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築市場信用環境。

(五)規範運作,強化監管。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以及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保險承保、理賠責任,有效防範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事件,切實發揮建工保證險的保障效應作用;要各司其責、通力合作,及時協調解決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切實履行各自責任和義務。各地要加強對采用建工保證險項目的監管,切實履行工程項目監管責任;對于投保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投保資料、虛假保函等情況的,要将其納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涉嫌違法的要依法查處。保險機構在承辦建工保證險試點過程中,應堅持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并做好承保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報送業務開展情況。

(六)強化宣傳,穩步推廣。各地要廣泛開展建工保證險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教育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建工保證險的優越性,以政策為導向,認真組織開展此項工作,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措施和實施辦法,有效推進建工保證險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

建工保證險試點期限為二年,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

各地在推進建工保證險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報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2018年1月8日